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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锅炉废气检测 锅炉废气排放检测
发布时间:2020-10-26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38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

   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。
本标准适用于发电锅炉、工业锅炉、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工程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检测项目:

检测时间:
    每年检测一次,氮氧化物(1个月测一次)
采样布点:
有几个烟囱测几个点,
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:
  表1 :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规定的限值:
 
污染物项目 2017年3月31日前的 新建锅炉 2017年4月1日起的 新建锅炉   

 表2: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:
 
污染物项目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   
 2017年4月1日后 标准实施之日起   

表3: 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:
 
污染物项目 浓度限值(mg/m3)   
无组织粉尘(监控点与上风向参照点浓度差值) 0.2 

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:
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,建立企业监测制度,制定监测方案,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,保存原始监测记录,并公布监测结果。
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,设计、建设、维护采样口、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。
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,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,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,有废气处理设施的,应在该设施后监测。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、GB/T16157或HJ/T397规定进行。
20t/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,与环保部门的监测联网,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,按有关法律和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》的规定执行。
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,应按照HJ/T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。